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21738號
TPDV,96,票,21738,200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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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1738號
聲 請 人 元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甲○○
臨時管理人 丙○○
臨時管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二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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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票字第217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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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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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2月28日 │196,560元 │96年3月1日│9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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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2月28日 │361,200元 │96年3月1日│9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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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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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