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65號
TPDV,96,建,65,2007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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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5號
被   告 鼎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被告與原告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 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經查被告尚 未提出答辯狀,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記載事項 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 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 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 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 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 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 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 ,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 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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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