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告 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福營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837,87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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