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57號
TPDV,96,建,57,2007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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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57號
原   告 弘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第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壹仟叁佰叁
     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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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