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401號
TCDV,106,除,401,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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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朕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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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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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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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鴻影像設計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105年2月29日│59,850元 │AI0469063 │ │
│ │司張凱富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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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朕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