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邦星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公司正確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正確住所,並提出
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
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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