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4267號
TPDV,96,促,14267,2007041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邦星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公司正確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正確住所,並提出
  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
  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1/1頁


參考資料
仲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