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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