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88號
原 告 金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仲傑律師
被 告 光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法定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五月八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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