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32號
TCDV,106,重訴,432,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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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胡天賜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被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被   告 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克和
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被   告 中華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鳳
被   告 陳娜慧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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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