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4號
原 告 Transfield ER Cap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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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陳 長律師
複 代理 人 簡靖芬律師
被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Chao Kuo
被 告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揚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於庭期前向本院敘明本件之準據法;被告並應於庭期前敘明系爭船舶開閉艙口暨移泊之時間並為相當之舉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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