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26號
原 告 SANOFI-AVENTIS(賽諾菲-安萬特公司)
PAR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送達代收人)
簡秀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丙○○、友華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丁○○、天行健實業有限公司、乙○○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惟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伍萬伍仟陸佰
肆拾貳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拾壹萬貳仟
陸佰捌拾捌元,原告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陸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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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
│ 500萬元。 │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依原告於本院95年度智裁全字第 │
│ 25號假處分事件之聲請狀所述:被告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 公司於本案訴訟審判期間即3.5年間,因假處分可能遭受之 │
│ 銷售利潤損失為63,255,642元等語,及原告主張:其因專利│
│ 權受被告侵害,得依被告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請求損害│
│ 賠償,而其請求排除侵害之利益亦得依此計算等語,爰核定│
│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3,255,642元。 │
│㈢以上共計68,255,6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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