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118號
TPDV,95,建,118,2007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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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3,851,5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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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