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3,851,5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