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整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乙○○
己○○
戊○○
重整監督人 丁○○
甲 ○
丙○○
代 理 人 崔君瑋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如附表一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重整事件,因重整監督人請辭,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選任丙○○為重整監督人。
理 由
一、按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 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關係人會議 ,依第302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 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公司 法第290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重整監督人,應受法 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同法第289條第2項亦有明文 。
二、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強公司)前於民國91年1月 30日,由本院裁定准予重整。原重整監督人為呂東英、辛○ ○、庚○○。重整監督人呂東英於93年9月29日辭任;辛○ ○、庚○○於95年9月7日辭任;經本院於96年3月9日選任丁 ○○、甲○為重整監人,惟尚懸缺一人未予選任,自應類推 適用上述法規以選定繼任人選。
三、中強公司推薦丙○○擔任重整監督人。丙○○先生現勤業眾 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及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理事, 曾查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洲 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私立輔 仁大學等。且經有擔組債權銀行99.97%、無擔組債權銀行 65.46%表示同意,為債權銀行與中強公司所中意人選,適宜 擔任重整監督人,應無疑義。故本院選任丙○○先生為重整 監督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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