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94號
TCDV,106,訴,694,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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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4號
原   告 張慎之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複代理人  郭乃瑩  律師
被   告 幸福水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鈴
訴訟代理人 劉育廷  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8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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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水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