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6年度,482號
TPDM,96,簡,482,2007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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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95年度偵字第1470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自民國 94年1月起,擔任址原設台北市信義區○○○ 路段 482號6樓之1「立威實業有限公司」(後遷至臺北市北 投區○○○路○段 181號3樓之3,下稱立威公司)之負責人 ,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立威公司自 94年1 月起並無實際之營業行為,且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 會計憑證,並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竟基於虛開統一發票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認識,與自稱「王金科」之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絡,以立威公司 之名義,填製94年3月至6月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68紙 ,銷售額計新台幣(下同 )167,505,235元,交付予藝思視 覺創意有限公司、新裕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丞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日陽清潔股份有限公司、得順昌企業有限公司上享土木包工業安強興業有限公司、漢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華山科技有限公司、桓新企業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充作 進貨憑證並經上開公司各負責人持其中66紙發票(銷售額共 計166,353,435 元),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前述藝思 視覺創意有限公司等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8,317,675 元;並 於94年5 月間委託不知情之陳秀惠會計師事務所承辦人員以 郵寄方式向台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申報台北市營業人銷售 額及稅額申報書,作為立威公司買賣受商品之進銷項憑證, 而逃漏營業稅。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雖經傳喚無著,惟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時坦 承不諱,並有檢察官提出立威公司之虛設行號查緝案件稽查 報告、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表、立威公司有限公司變更與設立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 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清冊與立威公司登記案卷等在卷可查。



縱被告於偵查中稱:「(立威實業有限公司是你開的?)是 ,但是被騙去當人頭,... 我拿身分證給王(即王金科) ...。」;「(你拿身分證給王,目的為何?)掛公司的負 責人,每個月給我錢,一個月15,000元,... 發票給王(金 科)拿走。」;「王金科的公司,叫我去掛名,掛立威實業 我知道」等語,足見被告對於擔任立威公司人頭應知之甚明 ,而仍提供身分證件等相關文件與王姓男子一同成立立威公 司,致立威公司所為之行為被告並未直接參與虛開發票之行 為,惟被告既知其為人頭,對於立威公司為不法虛偽開立發 票之事實知之甚詳。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擔任商業負 責人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多家公司,又幫助上開公司逃 漏營業稅捐之犯行,之事證明確應可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 第71條之罰金刑業已自修正前之新台幣十五萬元提高至修正 後之新台幣六十萬元,二者相較,自以舊法對被告有利。 ㈡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94年2 月 2 日公布,定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 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 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 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 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 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 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 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 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 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 照。經查:
⑴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規定 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 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 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 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 本件被告因擔任立威公司之負責人,而與王姓男子共同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現 行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並無不利於被告。
⑵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



,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擔任立威公司負責人,與自稱 「王金科」之男子共同多次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 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 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 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 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⑶復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擔任立威 公司負責人而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如附表所示營業 人逃漏稅捐等二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 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 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⑷被告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 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 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 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 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4年2 月2 日修正 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 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以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對被告有利。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 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 計憑證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王金科」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雖就商業會計法部分,「王金科」之人不具一定身 分,但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以共同正犯論,故 被告與「王金科」二人就前述犯行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 次與自稱為「王金科」之男子共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方式相同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各為連續犯,各應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 犯前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法從一重之連



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犯行乃助長他人 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經濟犯罪,影響國家稅收,且本件虛 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甚鉅,所生危害匪淺, 惟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31條第1 項、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刑法修正前刑法第 56 條 、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94年5 月17日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占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95年5月24日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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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