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8號
TCDV,106,訴,38,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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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李至倫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被   告 張育滔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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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