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號原 告 李至倫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被 告 張育滔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複 代理 人 韓國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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