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206號
TCDV,106,訴,2206,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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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06號
原   告 黃秀端
被   告 林漢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該裁定 已於106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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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