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21號
原 告 農堅
被 告 朱國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倘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就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記載亦未臻明確,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6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 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而於同年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 遇假日順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等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