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513號
TPDM,95,附民,513,2007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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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漢生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腦力整合研究學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明宏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三六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明宏甲○○所涉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於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三六號 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欣宜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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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