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446號
原 告 約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龍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一七三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 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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