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5年度,798號
TPDM,95,簡,798,200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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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前之某日時,在某PUB 內,與陳宏澤(原名陳良民,業已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死 亡)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 概括犯意聯絡,竟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同 意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止接續周代 熾擔任原址設臺北市○○區○○路二段二一號(業於九十年 六月間經核准遷址至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二九四號四 樓之一,復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變更負責人為羅義宏後經 核准遷址至臺北市○○區○○路二段三八二號七樓之二)之 炎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炎明公司)負責人。甲○○經變更 登記為炎明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後 ,明知炎明公司並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實際營業銷貨予如 附表所示之買受人之事實,竟任由陳宏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在不詳地點,先後多次以炎明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所示 買受人、時間、銷售金額及稅額均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五百 七十一紙,銷售金額合計三億四千一百十六萬八千百零七元 後,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作為該等營業人之進 項憑證,如附表編號一至七十四、七十六、七十八至一百零 二、一百零四至一百三十八、一百四十至五百七十一所示之 營業人分別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以此不正當 方法連續幫助如附表編號一、二十七至六十、七十四、七十 六、七十八至一百零二、一百零四至一百三十八、一百四十 至二百三十、二百六十九至四百二十三、四百四十四至四百 七十、四百七十九至五百七十一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分別逃漏 如附表編號一、二十七至六十、七十四、七十六、七十八至 一百零二、一百零四至一百三十八、一百四十至二百三十、 二百六十九至四百二十三、四百四十四至四百七十、四百七 十九至五百七十一所示,共計一千三百六十九萬零六百三十 九元之營業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 確性及公平性。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臺北縣 政府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北府建登字第○九四○七九○四 五二號函檢送之炎明公司設立登記案卷、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炎明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 分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彙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公文封、財政部臺北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三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九五○○二四一○八號 函及其檢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 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炎明公司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查核成果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三年十 一月二十五日財北國稅法字第○九三○二四七○六一號、九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財北國稅法字第○九三○二四七○六 ○號、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財北國稅法字第○九三○二 六○一六○號、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財北國稅法字第○九四 ○二五五四四八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基隆市分局九十四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 0000號、九十四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 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基隆市分局談話記 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四年七月二十 七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九四○○三六七四○號函及其檢 附承諾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營業稅隨課 補繳稅額繳款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 四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九十 五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九十 五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九十 四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五年度財營業字 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北區國稅新莊 三字第○九四○○一八五三九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北區國稅新莊三 字第○九三○○一四一三六號函及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九十五年二月十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九五○○○ 一六八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 分局九十四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 號、九十四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 號、九十五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 號、九十五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



號、九十五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 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九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九四○○二六八八○號 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五年度財營業字第四九○ 九五一○○○五二號、九十五年度財營業字第五五○九五一 ○○六一三號、九十五年度財營業字第六五○九五一○○一 九七號、九十五年度財營業字第八三○九五一○○四八一號 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九十四年十一 月四日中區國稅大智三字第○九四○○二一三六五號函及其 檢附承諾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九十四年 十一月三日中區國稅苗縣三字第○九四○○一五九四七號函 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一)商業會計法業已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經總統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生效;其中該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 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 ,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 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論處。
(二)又刑法部分條文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 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 之一,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七 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 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 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 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 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 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之規定,為「從舊從輕 」之比較,合先敘明。次按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 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 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 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 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 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1、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



、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 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一元相 比較,新法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罪、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及稅捐稽徵法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均由銀元 一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 之刑罰法律,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三十三 條第五款規定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2、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數犯 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 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仍應適用較有 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3、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 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新舊法比較之結果,適用被告 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
4、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規定,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相關刑罰法律 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至於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 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 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 之正犯要件;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規定:「因身分 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 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 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則係因本條 係規範正犯與共犯之身分或特定關係,故配合刑法第二十 八條至第三十條之修正,將文字修正為實行;是上開條文 之修正均屬法理之明文化,對被告而言無有利、不利之情 形,故均非刑罰法令之變更,均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 新舊法之適用,自均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九十 四年臺非字第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炎明公司之 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炎明 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仍以炎明公司之名義,不實填製屬於 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五百七十一紙,並將該不實發票交付予 如附表所示之買受人,以供該等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使用,並 致生逃漏如附表編號一、二十七至六十、七十四、七十六、 七十八至一百零二、一百零四至一百三十八、一百四十至二 百三十、二百六十九至四百二十三、四百四十四至四百七十 、四百七十九至五百七十一所示,共計一千三百六十九萬零 六百三十九元稅捐之結果。核被告所為,係違反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陳宏澤間,就前揭幫助納稅義 務人逃漏稅捐罪及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至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 部分,陳宏澤雖不具身分,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仍成立共同正犯,聲請人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 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前開犯行,應論以幫助犯,尚有誤 會。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 ,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納 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 式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 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修正 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同意擔 任炎明公司負責人,任由陳宏澤以其名義填製如附表所示不 實會計憑證,以幫助如附表編號一、二十七至六十、七十四 、七十六、七十八至一百零二、一百零四至一百三十八、一 百四十至二百三十、二百六十九至四百二十三、四百四十四 至四百七十、四百七十九至五百七十一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 漏稅捐,嚴重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甚鉅,然其犯 罪所得僅新臺幣二萬元,犯後復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 兼衡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業於九十四 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亦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經總統 公布修正,刪除第二條有關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 規定,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新法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 日,易科罰金」,惟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修正前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 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 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及修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關於「依刑法第四十一條 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 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 之規定者,亦同」等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 三百元,最低為銀元一百元,換算為新臺幣後,最高額為新 臺幣九百元,最低額為新臺幣三百元。比較修正前、後關於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處罰,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聲請意旨另以:被告明知炎明公司無實際營業事實,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竟任由陳宏澤以炎明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編 號二至二十六、六十一至七十三、二百三十一至二百六十八 、四百二十四至四百四十三、四百七十一至四百七十八所示 發票,幫助如附表編號二至二十六、六十一至七十三、二百 三十一至二百六十八、四百二十四至四百四十三、四百七十 一至四百七十八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如附表編號二至二十 六、六十一至七十三、二百三十一至二百六十八、四百二十 四至四百四十三、四百七十一至四百七十八所示營業稅捐, 因認被告此部分涉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云云。經查: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 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 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 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 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



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 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 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第三一○五號、四十 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分別 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 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該法 規定課徵營業稅。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 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所稱銷售勞務,則指提供勞 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 者,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復有明文規定。次按所得 稅法第三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 應依該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 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虛設之公司 既未實際營業,即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無營 利所得,自難謂其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 法院八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四七九一號著有判決要旨可資 參照。
(二)查,如附表編號二至二十六、六十一至七十三、二百三 十一至二百六十八、四百二十四至四百四十三所示之營 業人銧德企業有限公司、順晨有限公司、虹銧企業有限 公司、奇強國際有限公司、治承貿易有限公司及介質層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係屬虛設行號之公司一節,分別為 本案財政部臺北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北 區國稅審四字第○九五○○二四一○八號函及其檢附專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 查核清單、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炎明公司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查核成果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三年十 一月二十五日財北國稅法字第○九三○二四七○六一號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財北國稅法字第○九三○二 四七○六○號、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財北國稅法字 第○九三○二六○一六○號、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財北 國稅法字第○九四○二五五四四八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五年二月十日北區國稅審 四字第○九五○○○一六八六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等件所 明載,則如附表編號二至二十六、六十一至七十三、二 百三十一至二百六十八、四百二十四至四百四十三所示



之營業人銧德企業有限公司、順晨有限公司、虹銧企業 有限公司、奇強國際有限公司、治承貿易有限公司及介 質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既均係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行為 ,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而虛設行號實際上 既然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 營業稅,自亦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能,是被告此部分行為 自無幫助如附表編號二至二十六、六十一至七十三、二 百三十一至二百六十八、四百二十四至四百四十三所示 之納稅義務人銧德企業有限公司、順晨有限公司、虹銧 企業有限公司、奇強國際有限公司、治承貿易有限公司介質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可言,惟因聲 請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共同連續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均併此敘明。
(三)又查,炎明公司於如附表編號四百七十一至四百七十八所 示之時間,固無實際向如附表編號四百七十一至四百七十 八所示之營業人進貨,惟如附表編號四百七十一至四百七 十八所示之營業人昭帝股份有限公司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調查基準日前即九十年十一月至十二月 業已開立進貨退出折讓單並申報簡列進項稅額在案,有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九四○○二六八八○函一紙在卷 可參,自難認被告此部分有何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揆諸 前揭說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聲請人認此部分與前 揭論罪科刑之共同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均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弘文
附表:
┌──┬────────┬──┬─────┬─────┬─────┐
│編號│ 買 受 人 公 司 │開立│發 票 字│ 銷售額 │ 稅 額 │
│ │ 、 商 號 名 稱 │日期│軌 號 碼│(新臺幣)│(新臺幣)│
├──┼────────┼──┼─────┼─────┼─────┤
│ 1 │寅昌有限公司 │9006│GJ00000000│ 62,190│ 3,110│
├──┼────────┼──┼─────┼─────┼─────┤
│ 2 │銧德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900,000│ 45,000│
├──┼────────┼──┼─────┼─────┼─────┤
│ 3 │銧德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900,000│ 45,000│
├──┼────────┼──┼─────┼─────┼─────┤
│ 4 │銧德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900,000│ 45,000│
├──┼────────┼──┼─────┼─────┼─────┤
│ 5 │銧德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850,000│ 42,500│
├──┼────────┼──┼─────┼─────┼─────┤
│ 6 │銧德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625,000│ 31,250│
├──┼────────┼──┼─────┼─────┼─────┤
│ 7 │銧德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824,000│ 41,200│
├──┼────────┼──┼─────┼─────┼─────┤
│ 8 │銧德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625,000│ 31,250│
├──┼────────┼──┼─────┼─────┼─────┤
│ 9 │銧德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750,000│ 37,500│
├──┼────────┼──┼─────┼─────┼─────┤
│ 10 │銧德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850,000│ 42,500│
├──┼────────┼──┼─────┼─────┼─────┤
│ 11 │銧德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650,000│ 32,500│
├──┼────────┼──┼─────┼─────┼─────┤
│ 12 │銧德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680,000│ 34,000│
├──┼────────┼──┼─────┼─────┼─────┤
│ 13 │順晨有限公司 │9106│NA00000000│ 180,750│ 9,038│
├──┼────────┼──┼─────┼─────┼─────┤
│ 14 │順晨有限公司 │9106│NA00000000│ 345,100│ 17,255│
├──┼────────┼──┼─────┼─────┼─────┤
│ 15 │順晨有限公司 │9106│NA00000000│ 345,100│ 17,255│
├──┼────────┼──┼─────┼─────┼─────┤
│ 16 │順晨有限公司 │9106│NA00000000│ 187,350│ 9,368│
├──┼────────┼──┼─────┼─────┼─────┤
│ 17 │順晨有限公司 │9106│NA00000000│ 278,052│ 13,903│




├──┼────────┼──┼─────┼─────┼─────┤
│ 18 │順晨有限公司 │9106│NA00000000│ 325,380│ 16,269│
├──┼────────┼──┼─────┼─────┼─────┤
│ 19 │順晨有限公司 │9106│NA00000000│ 246,490│ 12,325│
├──┼────────┼──┼─────┼─────┼─────┤
│ 20 │順晨有限公司 │9106│NA00000000│ 325,380│ 16,269│
├──┼────────┼──┼─────┼─────┼─────┤
│ 21 │順晨有限公司 │9106│NA00000000│ 242,556│ 12,128│
├──┼────────┼──┼─────┼─────┼─────┤
│ 22 │順晨有限公司 │9106│NA00000000│ 219,878│ 10,994│
├──┼────────┼──┼─────┼─────┼─────┤
│ 23 │順晨有限公司 │9106│NA00000000│ 315,500│ 15,775│
├──┼────────┼──┼─────┼─────┼─────┤
│ 24 │順晨有限公司 │9106│NA00000000│ 246,500│ 12,325│
├──┼────────┼──┼─────┼─────┼─────┤
│ 25 │順晨有限公司 │9106│NA00000000│ 168,530│ 8,427│
├──┼────────┼──┼─────┼─────┼─────┤
│ 26 │順晨有限公司 │9106│NA00000000│ 142,329│ 7,116│
├──┼────────┼──┼─────┼─────┼─────┤
│ 27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350,000│ 67,5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8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280,000│ 64,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9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500,000│ 75,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0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650,000│ 82,5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1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200,000│ 6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2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200,000│ 6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3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200,000│ 6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4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200,000│ 6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5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375,000│ 68,75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6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265,000│ 63,25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7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2,000,000│ 1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8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400,000│ 7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9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300,000│ 65,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0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2,000,000│ 1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1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500,000│ 75,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2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375,000│ 68,75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3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500,000│ 75,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4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2,000,000│ 1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5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400,000│ 7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6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260,000│ 63,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7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350,000│ 67,5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8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500,000│ 75,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9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2,000,000│ 1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0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250,000│ 62,5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1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125,000│ 56,25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2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2,000,000│ 1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3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440,000│ 72,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4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675,000│ 83,75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5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330,000│ 66,5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6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500,000│ 75,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7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350,000│ 67,5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8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500,000│ 75,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9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400,000│ 7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0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9012│KD00000000│ 1,625,000│ 81,25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1 │虹銧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664,000│ 33,200│
├──┼────────┼──┼─────┼─────┼─────┤
│ 62 │虹銧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664,000│ 33,200│
├──┼────────┼──┼─────┼─────┼─────┤
│ 63 │虹銧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76,750│ 38,388│
├──┼────────┼──┼─────┼─────┼─────┤
│ 64 │虹銧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780,200│ 39,010│
├──┼────────┼──┼─────┼─────┼─────┤
│ 65 │虹銧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688,900│ 34,445│
├──┼────────┼──┼─────┼─────┼─────┤
│ 66 │虹銧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684,750│ 34,238│
├──┼────────┼──┼─────┼─────┼─────┤
│ 67 │虹銧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620,100│ 31,005│
├──┼────────┼──┼─────┼─────┼─────┤
│ 68 │虹銧企業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 715,500│ 35,775│
├──┼────────┼──┼─────┼─────┼─────┤
│ 69 │奇強國際有限公司│9012│KD00000000│ 747,600│ 37,380│
├──┼────────┼──┼─────┼─────┼─────┤
│ 70 │奇強國際有限公司│9012│KD00000000│ 818,800│ 4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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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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銧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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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延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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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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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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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寅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