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15156 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簡字第321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
為有罪之陳述,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壹佰參拾肆片均沒收。又販賣猥褻光碟片,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猥褻光碟片共拾貳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壹佰參拾肆片、猥褻光碟片共拾貳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影片之視聽著作,分別係如附表所示 之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美商 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 任合夥(下稱環球有限責任合夥)、美商三星影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三星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派 拉蒙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根據我國於民國 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後,適用「與貿易有 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 2 款,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上述著作財 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散布而持有上述 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光碟重製物,且明知未 經分級管理之無碼猥褻光碟,內容含有裸露男女性器官及性 交等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性慾、使人產生厭惡感之猥褻 光碟,不得散布或販賣;又其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已成 年之綽號「王仔」之成年男子所寄賣之前述電影光碟係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竟與「王仔」約定每賣出1 套 盜版光碟可分得新臺幣(下同)30元報酬,而分別基於與「 王仔」共同意圖散布之犯意聯絡,及販賣猥褻光碟之犯意, 於95年7月7日19時許,以每片30元之價格向「王仔」購入上 開猥褻光碟片13片,及取得「王仔」所寄賣之如附表所示之 盜版光碟共134 片即67套而持有之,隨即在臺北縣深坑鄉○ ○路○段300號對面之夜市內擺攤公然陳列前述猥褻光碟片, 以每片100元之價格售出前述猥褻光碟片1片,並將前述盜版 光碟放置攤位下面,伺機擬以每套100 元之價格販售如附表
所示之盜版光碟與不特定之客人,惟尚未賣出盜版光碟之際 ,即為警於同日19時50分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前揭猥褻 光碟片12片、現金100元、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134片 。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 罪之陳述,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7至9、39頁、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人迪士尼公司、華納公司、福 斯公司、環球有限責任合夥、三星公司、派拉蒙公司及渠等 之代理人張家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相符(見偵查卷第45 至48、10至12頁),並有告訴代理人所提出之鑑識報告及數 目清冊、著作權證明文件、查獲當日之報紙電影版影本附卷 可稽(分別見偵查卷第49至143頁),復有猥褻光碟片12片 、現金100元、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134片即67套扣案 ,搜索扣押現場及猥褻光碟片勘驗內容列印資料在卷可憑, 均足佐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 事實之證據。又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 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有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5 8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被告所販賣之光碟片內容有暴露男 女生殖器官、男女性交等影像,有上開光碟勘驗畫面可憑, 其等此種以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色慾行為,在客觀上,已足 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 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自該當猥褻之構成要件。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項、第2項之明 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罪、刑 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光碟片罪。被告尚未販賣盜版光 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前揭著作權法之散布 盜版光碟重製物罪,容有未洽。被告意圖販賣而公然陳列及 持有猥褻光碟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就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部分,被 告與「王仔」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 所為一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數著作財產權人之如附表所示盜 版光碟重製物之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情節較重者論處。其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
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光碟及販賣無分級管理無 碼猥褻光碟之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且危害社 會風氣,惟僅係受「王仔」之託而意圖販賣盜版光碟,領取 些微報酬,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行為之時間不長,販 賣之數量非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末查被告 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短於思慮,致罹刑 章,所獲得之利益非鉅,被告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二年 ,以啟自新。又扣案之猥褻光碟片12片、如附表所示之盜版 光碟片134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分別依刑法第235條第3 項、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現金100元 ,係被告所有且為販賣猥褻光碟所得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 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併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刑法第28條、第55條、刑法第235 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10款、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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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侵害影片之中文片名│數量(片)│ 著 作 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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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野蠻任務 │12 │美商迪士尼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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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極地長征 │8 │美商迪士尼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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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跑車嘉年華 │30 │美商迪士尼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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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海神號 │8 │美商華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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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諜對諜 │2 │美商華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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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V怪客 │2 │美商華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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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冰原歷險記2 │8 │美商福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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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X戰警3:最後戰役 │6 │美商福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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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為你鍾情 │4 │美商福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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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臥底 │2 │美商環球有限責任合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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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慕尼黑 │2 │美商環球有限責任合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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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沈默之丘 │4 │美商三星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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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森林保衛戰 │18 │美商派拉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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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不可能的任務3 │10 │美商派拉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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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賴家王老五 │10 │美商派拉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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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人皮客棧 │8 │未據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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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34片(67套)V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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