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1559號
TPDM,93,訴,1559,200704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七五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丙○○於擔任原設於臺北市○○○路二三八 巷十八號一樓金企鵝唱片錄音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企鵝 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物, 係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麗金公司,已更名為環 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音樂著 作,非經寶麗金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營 利而交付,竟未經寶麗金公司同意或授權,意圖銷售以營利 ,並基於常業之犯意,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四 年四、五月間止,擅自重製前開著作於錄音帶、CD唱片上 ,並以每十張CD唱片新臺幣九百元之價格銷售並交付與亞 太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文化公司)負責人甲○ ○、亞信視聽圖書公司公司負責人丁○○、歐亞出版社負責 人戊○○(以上三人所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均業經判決無 罪確定),並以之為常業,恃以維生,嗣經寶麗金公司於八 十四年五月間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 十四條常業犯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擅自重製他人 著作之罪嫌,及同法第九十四條常業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 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上所 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 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 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 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間接證據,最高法院二十九年 上字第三一0五號判例、三十二年上字第六十七號判例分別 可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亦明文規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 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寶麗金公 司之指訴、內政部著作權執照影本九紙、IFPI財團法人 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通報書影本乙 紙,及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帶五捲、CD唱片三張等為其主 要之論據。
四、訊之被告丙○○固坦承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四 年四、五月間止,為金企鵝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曾 出版套裝之鄧麗君金曲選CD唱片(一套十張)、錄音帶銷售 ,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伊向香港麗 晶唱片公司購買合法版權,是有著作權的,伊買回來後有透 過加工廠向IFPI查詢,IFPI審查加工廠傳真之出版 目錄時,如果認為版權沒有問題就會回函備查,如果認為有 問題,也會回函說「有侵害著作權之虞,應予查明」,而I FPI於八十二年審查伊委託加工廠所送之出版目錄時,並 未告知伊版權有問題,伊委託的加工廠才開始生產製作,且 寶麗金公司在當時也只是代理商,他們也沒有版權。鄧麗君 的那些錄音帶、CD唱片是在八十二年到八十四年左右製作 的等語。
五、經查:
㈠告訴人寶麗金公司已更名為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節 ,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為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 流基金會【IFPI】人員)於本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審理時證述在卷。又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被 侵害歌曲中之「又見炊煙」(詞曲)、「香港之夜」(詞) 、「君在前哨」(詞曲)、「小成故事」(詞曲)、「假如 我是真的」(曲)、「三願(艷紅小曲)」(詞曲)、「那 句諾言」(詞)、「往事如昨」(詞)、「償還」(詞), 係寶麗金公司分別自如附表二所示之著作人轉讓取得著作財 產權後,向內政部申請註冊核准而享有著作權之著作,有內 政部著作權執照八張在卷可稽(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 二○號卷第十五至二三頁)。
㈡被告於八十二年至八十四年四、五月間,為金企鵝有限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一節,除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據證人黃念舫於 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違反著作權一案(以下簡稱 「本院另案」)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訊問時陳述在卷(見



該案卷㈠第九一頁,證人黃念舫之陳述雖為本案審判外之陳 述,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具有證據 能力)。又被告所負責之金企鵝公司於八十二年至八十四年 間曾出版含如附表一所示歌曲之鄧麗君金曲選CD唱片(一套 十張)、錄音帶,且透過同心圓出版社出售於亞太文化公司 甲○○、亞信視聽圖書公司負責人丁○○、歐亞出版社負責 人戊○○,及亞太文化公司、亞信視聽圖書公司、歐亞出版 社於八十四年間曾出售金企鵝公司所出版之鄧麗君金曲選CD 唱片(一套十張)等情,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在卷, 並據證人甲○○、丁○○、戊○○於本院另案八十五年五月 二十四日訊問時陳述在卷(渠三人之陳述雖為本案審判外之 陳述,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具有證 據能力),並有刊登販售鄧麗君金曲選CD唱片(一套十張) 之報紙廣告在卷可稽(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號卷 第二五至二八頁)。
㈢被告辯稱:伊向香港麗晶唱片公司購買合法版權,在出版之 前有透過加工廠向IFPI查詢,IFPI審查加工廠傳真 之出版目錄後並未告知伊版權有問題,伊委託的加工廠才開 始生產製作,伊沒有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等語,則本件 所應探究者,乃被告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查: ⒈被告於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二四一號違反著作 權法一案(即本院另案上訴案件)中所提出之國際唱片業 協會錄音製品權利認證書及其附件(見該卷第七五、七六 頁),經本院向位於香港之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函詢 ,該協會函覆本院(見本院卷㈡第六六、六七、七一頁) 雖稱該錄音製品權利認證書非該會所出具,且該認證書之 格式與該會現金所使用之格式不同,惟查被告所提出之上 揭權利認證書所載之時間為「一九九二年」,與國際唱片 業協會二○○五年所提出予法院之時間已相隔十幾年,該 協會的人事及所用文件格式或已有所變更,尚不能逕認被 告所提出之權利認證書必係造假,並認被告係明知為不實 之授權。
⒉被告所稱其委託之加工廠達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達緻公司)於生產鄧麗君金曲選CD唱片時,曾將出版目 錄送交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審查 一節,有被告所提出蓋有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 流基金會收件章戳之光碟歌曲目錄三份在卷可稽(見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號卷第六五至六七頁)。雖證人 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不審查 加工廠所送光碟目錄內之歌曲是否有侵害著作權,然查辯



護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九日所提出之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 流基金會通知函(見本院卷㈡第一七七頁、第一八一頁) ,其上均記載有「貴公司年月日寄出有關CD代工客戶曲目 資料,經本會代為查證結果如左列各打「ˇ」:□貴公司 CD 代工資料,定作人:公司。本會編號:(如附件)之 產品,係已侵害IFPI所屬唱片公司之權利,應立即停止生 產。□貴公司CD代工資料,定作人:本會編號:(如附件 ),請查明是否原唱(原聲帶),如係原唱,即已侵害 IFPI所屬唱片公司之權利,應立即停止生產。□貴公司CD 代工資料,定作人:。本會編號:(如附件)因資料不足 ,請立即補足文件,以利查核。」之例稿文字,且該基金 會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中文(八四)國審字第三三七號通 知函(見本院卷㈡第一八一頁)即明確記載「ˇ貴公司CD 代工資料,定作人:金企鵝公司。本會編號:84A00537( 如附件)之產品,係已侵害IFPI所屬唱片公司之權利,應 立即停止生產。並請將處理情形函覆本會」,足見財團法 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在收到加工廠達緻公司所檢送之 曲目資料後,確實會查核有無侵害其所屬唱片公司(會員 )之權利,是被告所辯尚可採信。
⒊又查卷附之上揭光碟歌曲目錄三份,其上所蓋之IFPI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收件章戳與卷附證人乙○ ○所提出之章戳(見本院卷㈡第一六○頁)極為相近,且 綜觀卷附資料,並無任何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八 十二年度之文件可供比對,檢察官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 所提出之上揭光碟歌曲目錄三份為偽造,故尚難認上揭光 碟歌曲目錄三份為不實。而經將上揭光碟歌曲目錄三份與 證人乙○○於本院九十六年二月九日審理時所提出之附件 二通知函(見本院卷㈡第一七六、一七七頁,達緻公司發 予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及上揭財團法人國際唱 片交流基金會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中文(八四)國審字第 三三七號通知函相比對,達緻公司已明確告知「編號84A0 0537該版金企鵝公司鄧麗君歌曲係追加之訂單,與(八二 )國審字第一O一三號通知函中之編號82A02206為相同版 本」,而編號82A02206即為上揭光碟歌曲目錄三份中之一 份(即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號卷第六五頁)。衡 以經驗法則,達緻公司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二月 二十六日既先後將金企鵝公司所委託生產之光碟歌曲目錄 送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查核,必是該基金會准予 備查而未函知有侵害其基金會所屬唱片公司權利之情形下 ,達緻公司始可能代金企鵝公司製造生產,是被告所辯應



屬可信。
⒋被告於八十二年至八十四年間委託達緻公司製造生產鄧麗 君金曲選CD唱片時,既已信任達緻公司已向財團法人國際 唱片交流基金會函請查核無誤,自難認其係明知其出版之 鄧麗君金曲選係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而為之,故難認 被告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
㈣綜上所述,既認被告無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故意,被告之行 為即不成立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 訴人所指之犯行,是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 諭知。
六、至檢察官所移送併案審理之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六四七號 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一案,雖認與本案起訴之犯行間有連續犯 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關係,惟本案被告經起訴部分業經本 院判決無罪,自與併案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應退回檢察 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欣宜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附表一:
┌───┬───────┬──┬───────┬───────┬─────┐
│編 號│盜版錄音帶名稱│卷數│被侵害歌曲名稱│被侵害權利之 │著作(發 │
│ │ TAPE │ │ │錄音著作名稱 │行)權人 │
├───┼───────┼──┼───────┼───────┼─────┤
│ 一 │鄧麗君金曲選2 │ 一 │甜蜜蜜鄧麗君15週年5 │寶麗金唱片│
│ │ │ │又見炊煙 │鄧麗君15週年1 │股份有限公│
│ │ │ │香港之夜 │鄧麗君15週年2 │司 │
├───┼───────┼──┼───────┼───────┼─────┤
│ 二 │鄧麗君金曲選13│ 一 │我只在乎你 │鄧麗君難忘的 │寶麗金唱片│
│ │ │ │ │TERESA TENE │股份有限公│
│ │ │ │酒醉的探戈 │鄧麗君我只在乎│司 │
│ │ │ │ │你專輯 │ │
├───┼───────┼──┼───────┼───────┼─────┤




│ 三 │鄧麗君金曲19 │ 一 │甜蜜蜜鄧麗君15週年5 │寶麗金唱片│
│ │ │ │君在前哨 │鄧麗君15週年3 │股份有限公│
│ │ │ │小城故事鄧麗君15週年2 │司 │
├───┼───────┼──┼───────┼───────┼─────┤
│ 四 │鄧麗君金曲選5 │ 一 │夜來香鄧麗君15週年3 │寶麗金唱片│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五 │鄧麗君金曲選3 │ 一 │獨上西樓 │鄧麗君淡淡幽情│寶麗金唱片│
│ │ │ │ │專輯 │股份有限公│
│ │ │ │人約黃昏後 │同右 │司 │
└───┴───────┴──┴───────┴───────┴─────┘
┌───┬───────┬──┬───────┬───────┬─────┐
│編 號 │盜版CD 名稱│卷數│被侵害歌曲名稱│被侵害權利之 │著作(發 │
│ │ 雷射唱片 │ │ │錄音著作名稱 │行)權人 │
├───┼───────┼──┼───────┼───────┼─────┤
│ 一 │鄧麗君金曲選3 │ 一 │獨上西樓 │鄧麗君淡淡幽情│寶麗金唱片│
│ │ │ │ │專輯 │股份有限公│
│ │ │ │胭脂淚 │同右 │司 │
│ │ │ │人約黃昏後 │同右 │ │
│ │ │ │甜蜜蜜鄧麗君難忘的 │ │
│ │ │ │ │TERESA TENE │ │
├───┼───────┼──┼───────┼───────┼─────┤
│ 二 │鄧麗君金曲選1 │ 一 │我只在乎你 │鄧麗君難忘的 │寶麗金唱片│
│ │ │ │ │TERESA TENE │股份有限公│
│ │ │ │愛人 │同右 │司 │
└───┴───────┴──┴───────┴───────┴─────┘
音樂著作:
┌───┬───────┬──┬───────┬───────┬─────┐
│編 號│ 錄音帶名稱 │卷數│ 被侵害歌曲 │被侵害著作名稱│著作權執照│
│ │ │ │ │ │字 號│
├───┼───────┼──┼───────┼───────┼─────┤
│ 一 │鄧麗君金曲選2 │ 一 │又見炊煙 │又見炊煙 │臺內著字第│
│ │ │ │ │(詞曲) │24673號 │
│ │ │ │香港之夜 │香港之夜 │臺內著字第│
│ │ │ │ │(詞) │25244號 │
├───┼───────┼──┼───────┼───────┼─────┤
│ 二 │鄧麗君金曲選19│ 一 │君在前哨 │君在前哨 │臺內著字第│
│ │ │ │ │(詞曲) │17939號 │
│ │ │ │小城故事小城故事 │臺內著字第│




│ │ │ │ │(詞曲) │24711號 │
├───┼───────┼──┼───────┼───────┼─────┤
│ 三 │鄧麗君金曲選3 │ 一 │小城故事小城故事 │臺內著字第│
│ │ │ │ │(詞曲) │24711號 │
│ │ │ │假如我是真的 │假如我是真的 │臺內著字第│
│ │ │ │ │(曲) │41710號 │
│ │ │ │三願 │艷紅小曲 │臺內著字第│
│ │ │ │(艷紅小曲) │(詞曲) │25223號 │
│ │ │ │君在前哨 │君在前哨 │臺內著字第│
│ │ │ │ │(詞曲) │17939號 │
└───┴───────┴──┴───────┴───────┴─────┘
┌───┬───────┬──┬───────┬───────┬─────┐
│編 號│ CD名稱 │卷數│ 被侵害歌曲 │被侵害著作名稱│著作權執照│
│ │ │ │ │ │字 號│
├───┼───────┼──┼───────┼───────┼─────┤
│ 一 │鄧麗君金曲選3 │ 一 │小城故事小城故事 │臺內著字第│
│ │ │ │ │(詞曲) │24711號 │
│ │ │ │又見炊煙 │又見炊煙 │臺內著字第│
│ │ │ │ │(詞曲) │24673號 │
│ │ │ │香港之夜 │香港之夜 │臺內著字第│
│ │ │ │ │(詞) │25244號 │
├───┼───────┼──┼───────┼───────┼─────┤
│ 二 │鄧麗君金曲選5 │ 一 │那句諾言 │那句諾言 │臺內著字第│
│ │ │ │ │(詞) │25234號 │
│ │ │ │往事如昨 │往事如昨 │臺內著字第│
│ │ │ │ │(詞) │25228號 │
├───┼───────┼──┼───────┼───────┼─────┤
│ 三 │鄧麗君金曲選1 │ 一 │償 還 │償 還 │臺內著字第│
│ │ │ │ │(詞) │34758號 │
└───┴───────┴──┴───────┴───────┴─────┘
附表二:
┌──┬───────────┬────────────┐
│編號│著作名稱 │著 作 人 │
├──┼───────────┼────────────┤
│一 │又見炊煙(詞曲) │何慶清(筆名:何松齡) │
├──┼───────────┼────────────┤
│二 │香港之夜(詞) │林煌坤
├──┼───────────┼────────────┤
│三 │君在前哨(詞曲) │詞:左宏元(筆名:爾英)│
│ │ │曲:左宏元(筆名:古月)│




├──┼───────────┼────────────┤
│四 │小成故事(詞曲) │翁清溪(筆名:湯尼) │
├──┼───────────┼────────────┤
│五 │假如我是真的(曲) │陳信義 │
├──┼───────────┼────────────┤
│六 │艷紅小曲(詞曲) │黃 河(筆名:莊奴) │
│ │ │翁清溪(筆名:湯尼) │
├──┼───────────┼────────────┤
│七 │那句諾言(詞) │王文元(筆名:王智遠) │
├──┼───────────┼────────────┤
│八 │往事如昨(詞) │黃 河(筆名:莊奴) │
├──┼───────────┼────────────┤
│九 │償還(詞) │林煌坤
└──┴───────────┴────────────┘

1/1頁


參考資料
金企鵝唱片錄音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