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07號
TCDV,96,訴,307,2007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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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費
2,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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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