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費
2,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