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矩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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