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紀明華
被 告 張瑞峰
被 告 陳啟仲
被 告 賴軍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84,000元(計算式:40400X210=
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05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