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22號
TCDV,106,補,1322,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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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紀明華
被   告 張瑞峰
被   告 陳啟仲
被   告 賴軍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84,000元(計算式:40400X210=
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05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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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