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45號
TCDV,96,聲,345,2007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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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甲○○
          指定送達
           8樓之1
右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因公司部分資產尚未處理完成及國稅局稅額尚未核
定,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二、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調取相關呈報清算人民事卷宗 (本院90 年度司
字第51號)、延展清算民事卷宗 (本院94年度聲字第1498號
、95年度聲字第285、1513號)核閱後,認本件清算人自民國
90年2月15日就任清算人迄今,已逾6年餘之久,聲請人雖提
出固定資產證明以釋明部分資產尚待處理之事由,然公司清
算程序本應於前揭法定6個月內期限完成,例外才得向法院
聲請延展,本件清算人就固定資產之處理本應迅速處理,不
得藉故拖延迄今,又聲請人迄今未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
局申報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亦經本院於95年度聲字第
1513號聲請事件中向該局函查明確,顯見聲請人延宕處分固
定資產,並拖延未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從而本件聲請顯無
理由應予駁回。聲請人應儘速完成清算程序,嗣聲請人向本
院呈報清算完結時,本院將視聲請人逾期清算時間,依法裁
處罰鍰,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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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