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6年度,840號
TCDV,96,繼,840,200704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840號
聲 明 人 甲○○
即 繼承人
上列聲明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明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生前籍設:臺中縣外埔鄉○○村○○鄰○○路幸福一巷二
  九號)於九十六年三月三日死亡,聲明人於九十六年四月十
  一日聲明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明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
  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