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6年度,772號
TCDV,96,繼,772,200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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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772號
聲 明 人 乙○○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不論存、歿均應記載;本件繼承系統表之
  第三順序記載不完全,且漏列第四順序祖父、母)。
二、被繼承人父『許鴻璋』、母『陳錦雲』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許鈞義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
四、被繼承人丙○○出生別為『六男』;聲明人乙○○甲○○
  之出生別則為『長男』、『次男』;另許鈞義之出生別雖不
  明,但依上述,顯然除許鈞義外,被繼承人應尚有二位兄長
  之姓名未經敘明記載。應提出已向該二位兄長為拋棄繼承通
  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請
  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如無法通知者,請檢附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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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