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00號
TCDV,106,補,1300,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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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黃木榮
被   告 林登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
  之資料,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820元【土地公告
  現值14,682元(每平方公尺)x10平方公尺=146,8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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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