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黃木榮
被 告 林登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
之資料,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820元【土地公告
現值14,682元(每平方公尺)x10平方公尺=146,8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