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96年度,3號
TCDV,96,簡抗,3,200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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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1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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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