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1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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