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被 告 廖彩雲 游惠珠 吳贏賭 鄭淑鈞 黃有旺 李瑞祥 王嘉文 王長春 許貴花 蔡程元 王秀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被 告 陳建興 曾素真 張麟揚 林莉縈 龔莉淇 秦玫瑰 王懋華 廖美玲 林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蘇文禧被 告 曾麗珍 李春滿 詹筱玲 陳秀春 高貴英 杜孟霖 張春鵬 王秀絹 黃文義 黃照 楊主惠 鄒秀芳 曾慶明 林秋芳 王惠芳 杜健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蔣寧貞被 告 粘清鑫 李淑月 劉軒睿 吳秀琴 陳秀鑾 廖桂吟 陳思紆 葉光明 許育臺 程明煌 楊佳惠 許秀足 吳嘉鳳 胡惠文 江敏詮 劉玲嬌 劉羿彣 陳雅萍 紀森坤 卓萱沛 阮美釧 林洧存 何惠珠 林佩君 周祐莀 王兆偉 呂先宏 潘怡霖參 加 人 龍鳳世家一期社區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劉玲嬌上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