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61號
TCDV,106,補,1261,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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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   告 廖彩雲
      游惠珠
      吳贏賭
      鄭淑鈞
      黃有旺
      李瑞祥
      王嘉文
      王長春
      許貴花
      蔡程元
      王秀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被   告 陳建興
      曾素真
      張麟揚
      林莉縈
      龔莉淇
      秦玫瑰
      王懋華
      廖美玲
      林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文禧
被   告 曾麗珍
      李春滿
      詹筱玲
      陳秀春
      高貴英
      杜孟霖
      張春鵬
      王秀絹
      黃文義
      黃照
      楊主惠
      鄒秀芳
      曾慶明
      林秋芳
      王惠芳
      杜健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蔣寧貞
被   告 粘清鑫
      李淑月
      劉軒睿
      吳秀琴
      陳秀鑾
      廖桂吟
      陳思紆
      葉光明
      許育臺
      程明煌
      楊佳惠
      許秀足
      吳嘉鳳
      胡惠文
      江敏詮
      劉玲嬌
      劉羿彣
      陳雅萍
      紀森坤
      卓萱沛
      阮美釧
      林洧存
      何惠珠
      林佩君
      周祐莀
      王兆偉
      呂先宏
      潘怡霖
參 加 人 龍鳳世家一期社區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劉玲嬌
上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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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