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8853號
TCDV,96,票,8853,200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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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853號
聲 請 人 野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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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88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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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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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4月5日 │1,000,000元 │未載 │96年4月6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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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3月25日 │1,100,000元 │未載 │96年3月26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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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 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



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 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古薰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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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野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