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36號
TCDV,106,補,1236,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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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純合化工理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錫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按調
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曾聲請調
解,並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惟該調解不成立,有證明
書影本附卷可稽。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78,5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362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
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42,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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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純合化工理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