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邑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申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餅二魚海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萬7,5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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