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被 告 鑫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霖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0077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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