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郭敏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張玉葉即陳金柱
之繼承人、陳景森即陳金柱之繼承人、陳惠真即陳金柱之繼承人
、陳信享即陳金柱之繼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