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瞻營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鐘
上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371,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94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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