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何家慧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豐田、陳譓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