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99號
TCDV,106,補,1199,201707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何家慧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豐田陳譓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