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5號
原 告 王晴美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瑤瓊、維特外語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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