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95號
TCDV,106,補,1195,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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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5號
原   告 王晴美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瑤瓊維特外語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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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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