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台清交數位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元
上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秉軒、頂尖數位國
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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