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廣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元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
6,6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91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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