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69號
TCDV,106,補,1169,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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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黃秀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漢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0,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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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