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一品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宗祥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 人 戴孟婷律師
被 告 陳秀竹
黃曉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王永豪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5,096元(421700+593396=000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
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