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6年度,12號
TCDV,106,簡,12,2017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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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翰霖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意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4,63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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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霖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