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陳楊秀麗
相 對 人 陳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第13 、14、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 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 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監護宣告之聲請,惟未繳納裁判 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 年7 月3 日送達聲請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 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 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