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58號
原 告 柯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漢德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丁○○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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