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更字,95年度,3號
TCDV,95,破更,3,200704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6號
聲 請 人 甲○○○
            6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甲○○○破產。
選任曾慶崇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債務人停止支 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1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 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 產之實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甲○○○為夫妻關係, 聲請人乙○○於民國92年間失業,93年3月2日突發嚴重腦中 風住院治療,出院後並造成右側肢體無力之障害,並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無法謀生,並自94年9月起經台中縣大甲鎮公 所核列為中低收入戶。聲請人甲○○○則於92年3月31日遭 復華綜合證券公司資遣而失業,經濟狀況窘迫。聲請人乙○ ○、甲○○○曾分別向多家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並使用現金 卡、信用卡支付生活費用,至94年11月間,聲請人乙○○已 負債新台幣(下同)2,962,890元、聲請人甲○○○負債2,7 34,830元,二人已無力清償上述債。聲請人洪德欽現籌措30 0,000元,並有海盟電腦有限公司、百利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及坐落苗栗縣苑裡鎮○○段第1284地號、面積35 . 12平方公尺建土地一筆,應有部分2/30,作為日後破產 財團之財產;聲請人甲○○○現籌措260,000元,並有海盟 電腦有限公司之股份,作為日後破產財團之財產。聲請人業 已不能清償債務,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聲請宣 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洪德欽甲○○○分別有現金300,000元、260 ,000 元,有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收據二紙附卷可證,聲請 人洪德欽甲○○○分別投資海盟電腦有限公司500,000、 1,000,000元,經鑑定評估資本價值分別為115,339、230,67 9元,洪德欽投資百利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000股,經鑑定 價值為102,750元,有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鑑定 報告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洪德欽並有苗栗縣苑裡鎮○○段第



1284地號面積35.12平方公尺建土地一筆,應有部分2/30, 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洪德欽甲○○○ 之負債分別為2,962,890、2,734,830元,本件聲請人之負債 既已超過資產,且上開資產尚足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 團債務,自非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 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1/1頁


參考資料
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利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盟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