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1492號
TCDM,96,聲,1492,200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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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蔡啟泰等賭博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啟泰張綺紋劉詠心蔡佳陵及謝 淑娟因民國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一O八賭博案件,於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扣案之證物:電腦二台、印表機一台、讀 卡機一台、螢幕一台、鍵盤二台、滑鼠二個、DVD、VC D空白光碟片、硬碟二台,並非案發現場之證物,與本案無 關,實無扣押之必要,為此聲請發還扣押物。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啟泰張綺紋劉詠心蔡佳陵及謝淑娟於九 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一O八賭博案件,經警方扣押如附表所 示之物,業經本院於該案件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諭知沒收。此外,遍觀全卷並無其他屬於聲請人所有, 而未經沒收之扣押物存在,而聲請人亦未提出證據足資證明 對本案任何扣押物擁有所有權。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意 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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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 案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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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電腦主機     │捌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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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電腦螢幕     │捌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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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監視器鏡頭    │貳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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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監視器螢幕    │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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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計算機      │拾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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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電話錄音機    │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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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電話機      │叁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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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簽注白板     │叁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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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傳真機      │拾叁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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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列表機      │叁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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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賭客傳真簽注單  │壹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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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賭客下注傳真統計表│壹批 │
├──┼─────────┼───┤
│十三│倍數表      │壹批 │
├──┼─────────┼───┤
│十四│每日營收表    │壹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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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對帳明細表    │壹批 │
├──┼─────────┼───┤
│十六│匯款資料     │貳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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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客戶資料名冊   │壹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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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員工輪班表    │貳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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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六合彩簽注單   │貳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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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