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1248號
TCDM,96,聲,1248,2007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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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壹包(淨重零點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五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一號三 樓「時尚PUB」內,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經 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九O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四三號為不起訴處分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一包(淨重O.五一公 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 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大麻(煙 草)一包(淨重O.五一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調科壹字第Z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依 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 ,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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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